签这份协议前,丁先生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出售,并拿到了一笔售房款。丁先生在和上家签约当日,依约将大部分房款支付给了上家。上家在收到银行转账的房款后,写了一份收据给丁先生,内容是:今收到丁先生购房款120万元,尾款10万元由上家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丁先生时,丁先生一次性付清。之后,上家把房屋钥匙给了丁先生,丁先生和家人便在此居住。其间,丁先生以房屋所有人名义开通了天然气和有线电视业务,并按时缴纳入户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如今到了可过户时间,上家说按合同约定,双方可自由悔约,只要支付对方违约金就可以了,他愿意给丁先生60万元违约金。如丁先生不要违约金,他们签的协议也是无效的。无奈之下,丁先生只得将上家告上法庭。
丁先生和上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丁先生现已按约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上家签约后,也如约将房屋交付给了丁先生。由此可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大部分得到切实履行。现该房交易限制期已满,过户条件已成熟,丁先生要求上家协助产权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上家提到的无效问题,虽签约时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但双方签约时对此知晓,这并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条件。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目前,丁先生已支付大部分房款,该房也作为丁先生唯一住房,已交付他实际使用。从保障守约方合法利益出发,为保护交易的稳定性,提倡买卖双方均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家提出悔约,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故上家提出悔约并赔偿丁先生60万元违约金的要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