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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1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失踪”十一年回头要房
“赶人”未得逞算盘落空
  11年前,承租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其妻获准离婚;不料11年后,前夫又再度出现,这次,是为了要回前妻租住的房子。

  一对青年男女于1992年3月登记结婚。女方婚前承租杨浦区邯郸路一间房屋,后共同居住。1995年,男方单位调配了一套陆丰路房屋,承租人系男方,而女方原承租的邯郸路房屋由男方单位收去分配他人。1998年2月起男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1999年,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和男方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载明:因目前男方下落不明,故现在陆丰路双方原住房屋暂由女方居住使用,本案暂不处理,待今后男方出现时,再另行起诉解决。女方于2003年10月再婚。

  2009年,男方再次出现,并于次年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陆丰路房屋由男方居住使用,女方自行解决住房。陆丰路房屋经法院指定的评估公司评估价值75万元。女方坚持要求陆丰路房屋由己承租,愿意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30万元,由于目前经济困难,自愿先行缴付部分房款20万元,余款10万元待筹集后再行给付。

  法院认为,陆丰路房屋虽然系男方承租的公房,但其来源是女方提供其婚前承租的房屋交给男方单位进行调配。男方自1998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2009年出现,期间陆丰路房屋由女方长期管理,因此,离婚后女方亦可承租。女方向原审法院缴纳20万元代管款,作为给付对方的房屋补偿款。法院将陆丰路房屋判决由女方承租,女方补偿男方30万元。

  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邯郸路房屋以及陆丰路房屋来源完全不同,邯郸路房屋系女方婚前承租房,陆丰路房屋则由男方单位套配,根据该房屋住房调配单显示,新配房人员包含女方,故在分割陆丰路房屋时,应该考虑邯郸路房屋的因素。男方起诉要求不考虑邯郸路房屋因素,双方各半分割75万元,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男方提出陆丰路房屋由男方租赁使用的问题,并提出租住陆丰路房屋,但仅同意给付女方房屋补偿款10万元,而女方自愿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30万元,并已先行交纳部分房款20万元,故原审判决房屋由女方租赁使用,并给付男方3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并无不当。

  赵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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