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品厂起诉称,原告系木偶动画系列片《阿凡提的故事》的著作权人,该系列动画影片拍摄于1979年至1989年期间,故事是根据流传于新疆民间的《阿凡提故事》改编。
影片中西域风格的情景,夸张的造型,幽默的对白使这部片子广受好评,尤其是阿凡提黑胡子、头缠包布、骑着小毛驴的形象深入人心,甚至连反面角色巴依老爷也给人深刻的印象。影片曾获1980年第三届中国电影“百花奖”最佳美术片奖;1994年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影“腾龙奖”美术片一等奖。
原告购得由被告一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被告二曲建方绘制,被告三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有限公司编著的《阿凡提经典漫画》和《阿凡提故事精选》图书两册,发现上述图书封面及内容上使用了木偶动画系列片《阿凡提的故事》中阿凡提、毛驴及巴依老爷等人物形象。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木偶动画《阿凡提的故事》中的人物形象用于盈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万元。
目前,该案已进入诉前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