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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5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透视“李阳家暴案”
许莉
  ◆许莉

  12月15日,李阳离婚案件开庭。作为名人,李阳的“贡献”在于:把家庭暴力又一次残酷地展现在我们这个社会的面前,使家庭暴力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关于李阳案件的报道中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一是报道中称,李阳在施暴时曾闪过一丝念头:这在美国就是犯法了。言下之意在中国是不犯法的。二是有学员家长安慰李阳,这只是件小事,不应该对你有影响。透过这些细节,可以看出我国反家庭暴力面临的问题。

  首先,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未能得到社会的充分认识。在家暴行为之下,妻子的身体和人格都受到践踏,承受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孩子目睹了爸爸对妈妈的暴行,幼小心灵蒙上的阴影可能很久不能消失。李阳的妻子最终选择了离婚,一个曾经是美满典型的家庭走向解体。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也屡见不鲜,据统计,50%以上的女性犯罪涉及到家庭暴力因素,80%以上的犯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女性犯罪是由于家庭暴力因素引起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35.7%,这类现象不再是“私事”和“家丑”,已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对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杀伤力不容忽视。

  即便如此,家暴行为在一些人眼中仍是无关原则的“小事”,对家庭暴力如此包容的社会观念正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其次,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并不“给力”。公安机关是家庭暴力的第一防线,受害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受害人也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人给予行政处罚。但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受到治安处罚的案件十分有限,给予治安处罚要具备两个条件:即必须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且受害人要求处罚。受害人出于种种因素,一般不会主动要求处罚加害人。在伤害后果未能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除非受害人提出离婚,否则加害人几乎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在离婚案件中,受害人的主张还会因为证据原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此,中国的家庭暴力几乎成为不受社会干预和制约的私人犯罪行为,暴力行为的法律代价微乎其微。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当然具有违法性。李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凸现了我国对家庭暴力行为惩治力度的欠缺。

  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进入到最后的调查论证阶段,民众和学界对这部法律均给予厚望。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并非靠法律就能药到病除,预防家庭暴力重于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压缩家庭暴力行为的生存空间,改变包容家庭暴力的观念,促进“抑暴土壤”的生长,需要全社会的合力参与。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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