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等多名被害人都是二三十岁的年轻女性,文化程度不高。自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她们曾购买电视直销的某两个品牌化妆品。之后,她们陆续接到自称是电视购物公司回访人员的电话,起初是向她们推销化妆品,后来则通知说,因为她们使用该化妆品后出现明显改善,已被公司选为形象代言人。大家听说自己能拍广告上电视,自然十分兴奋,没想到却一步步跌进了精心设计的圈套,之后陆续被要求缴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各种费用。通过快递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各种费用后,拍摄广告的事情却石沉大海,她们这才发现上当,向警方报案。
经查,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28岁的大学毕业生朱某和27岁的女朋友刘某伙同其他两人,在松江泗泾经营一家未注册公司,雇佣何某等7人实施诈骗,四人为公司老板按比例持股、分红。其中,朱某、刘某和刘某某负责购买客户资料、管理员工、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左某作为公司老板亦参与部分管理工作。其间,朱某等人共骗取钱款共计140余万元。
庭审中,站在被告席上的11名被告人,全是清一色的“80”后,年龄最小的才21岁。朱某等人曾是一家正规电视购物企业的同事,后来共同辞职。2009年6月业务刚起步时,朱某和女朋友刘某等从电视购物公司的员工手里,收买了大量客户资料,让手下的业务员盗用该公司名义,以电话回访的形式向客户电话推销其他品牌的化妆品。
两三个月后,朱某等觉得业务开拓不顺利,赚钱太慢,索性心一横,改行专门从事诈骗。朱某等人在电视直销企业里练就一张如簧巧舌,行骗中正好派上用场。据彭某交代,他们首先向客户推销护肤品等产品,价格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然后表示可以免费提供一些升级产品试用,但需要收取一定保证金。之后,按照朱某等设计的说辞,花言巧语许诺客户在改善肤质后担任产品的形象代言人,拍一次广告可以赚五六万元酬金。如果客户有兴趣,他们就会巧立名目,收取个人所得税、公证费、律师费等各种钱款。
检察官在庭审中指出,朱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其中,朱某、刘某及左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