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还对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提出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其网点、网站等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和适用对象。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金融消费者免费查阅。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金融消费者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金融消费者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此外,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示,必要时应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金融消费者。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邮编:100140),或发电子邮件至fwjg@cbr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