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春,本市一家国有建筑材料公司在查账中发现,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A公司归还本公司欠款的三张支票共计50多万元被套现流失,在三张支票存根栏上签名的都是公司清欠组负责人张某。进一步查账发现,另一家在该公司账上拖欠货款已久的B公司却称2007年已还清全部债务,还拿出多张支票存根为凭。更匪夷所思的是,B公司还出示了两份双方公司签订的将债务从85万元减免到40万元的还款协议和补充还款协议,签名的同样是张某。
公司判断张某有侵吞货款嫌疑,多次找他谈话,他态度强硬一概否认,还以“出了点事情,不连累家人”为由与妻子协议离婚。公司向原卢湾检察院反贪局举报,张某获悉后便玩起失踪。去年2月11日,反贪干警终于在张某租借的浦东上南新村一民居内将他抓获,当场搜缴他随身携带的2.5万元人民币现金,奇怪的是,他随身还带着一封写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信,信中强调“我是被公司诬告的,我感到万分震惊,非常气愤,真是千古奇冤。”
张某真的是被诬告的吗?面对讯问,张某神情沉着,流畅作答。他承认所有的签名都是真的,但自己并未截留公款,还辩称减免B公司债务是遵照公司领导指示,收取支票提现的80多万元用于支付公司货运费或已交给公司一名统计员了。
为弄清真相,检察官兵分几路查账核实,寻找相关证人搜集详细的书证和言词证据。事隔多年,而且涉及多家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和资金流转,当年经手的工作人员已离职,大量书证残缺甚至灭失,给查证带来相当难度。检察官迎难而上,锲而不舍多次深入涉案单位调查了解有关财务制度和相关货运费结算等操作流程,前后寻找了数十名证人,采集了上百份书证材料。事实真相渐渐清晰,张某辩解的真实合理性被一一排除,所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张某在撒谎,事实真相是:
早在2006年8月,张某就在代表本公司向B公司催讨债款过程中,将收取的1万元转账支票私自截留,通过他人套现后侵吞。小试牛刀后,张某见公司领导竟无察觉,逐渐胆大妄为起来:他在2007年2月和7月擅自以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债务减免的“还款协议”和“补充还款协议”,将B公司的债务从85万元减至40万元。而后瞒天过海仅将对方交付的40万元支票中的7万元解入本公司,其余33万元通过他人套现后统统入了私囊。同期,张某还利用代表本公司负责催讨债款的职务便利,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截留A公司归还的债款51万余元套现后侵吞。
在大量证据面前,张某终于无法自圆其说,闪烁其辞起来。一审中,尽管张某在关键处总以“不知道”、“记不清了”搪塞,早有准备的公诉人制定了循序渐进的发问提纲,细致梳理证据,有条不紊地一一出示,阐述它们之间的证明关系和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经过七小时审理,法庭采信公诉意见,认定张某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期间,受某国有建筑材料公司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人民币85万余元。近日,法院二审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