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家住闵行区春申路某小区的201室,楼下101室的业主是李某。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开拉面馆,宋先生饱受油烟之害。多次协商无果后,将李某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在房屋南北面排放油烟。宋先生称,张某承租房屋后,在店铺南面安置烧煮汤料及下面条的炉子,炉子烧煮拉面汤料时的气味及煤气味严重影响了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在店铺北面又有灶台炒菜,大量油烟通过脱排油烟机直接向小区内排放,同样影响了自己的生活。由于油烟味严重,宋先生家的南北面两处窗户长期无法正常开启通风。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店铺外侧南面放置了烧煮牛肉汤及下面条的炉具,烧煮牛肉汤的气味与日常经营时产生的油烟气味是持续与长期的,确实给宋先生居住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尽管张某主要经营的是拉面,但仍有炒菜类食品出售,北面厨房炒菜、烧煮食物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气味不可避免地排放至小区内,这类油烟气味的排放也是长期及持续的。店铺油烟气味的排放不同于一般家用油烟的排放,确已给居住在楼上的宋先生造成了影响,且影响超过相邻方应承受的容忍度,因此宋先生提出的主张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