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检举、控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政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责建议等8种情况,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按照规定,除领导干部外,哈尔滨市一般工作人员也被纳为行政问责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