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1996年结婚。十年前我开始炒股,前后投入100多万,因股市低迷,目前市值仅有30万。股票账户有我的名字,也有丈夫的名字。婚后婆家动迁,我们获得了一大一小两套新房,全部登记在我们两人名下。现在,丈夫有外遇加上丈夫恨我炒股损失过多,两人决定分开。经协商,丈夫同意将小房子、股票归我,大房子归他,他再支付30万元现金给我。请问律师:上述条件如何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律师答问: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票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草拟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是请人代为炒股,最好制定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三方协议,并让代炒人签字。男方支付的30万元,要写明时间,最好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每天多少元支付滞纳金”。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咨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热线,或手机13301969336,网址:www.1awyer-sh.com.cn东方法律服务网,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号1403室)执业证号:13101200110790458。
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将于4月7日9-11点在淮海中路1555号上海图书馆(西门5304室)举办公益法律讲座,特邀资深婚姻专业律师菅峰为广大读者讲解有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法律问题。上述活动详情可登录“东方法律服务网”(www.1awyer-sh.com.cn)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