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之一
团购商品要签订合同,出具单据
网络团购目前已成为年轻人重要消费方式,但许多消费者会遭遇团购难开发票的问题。大多数的团购网站会告知说不开具发票。于是,一些消费者只能向商家索取发票。但商家又以价格太低,接近成本价为由,拒绝开具发票。
如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网站进入消费合同(即用户注册协议)。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意见》同时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而对于该条意见,业内存在不同理解。以大众点评团为例,其用户协议显示,用户持团购券进行消费后,有权要求商户向用户开具足额正式发票,大众点评网不负责亦无义务向用户开具发票(足额指消费者的团购券购买金额或现场消费的实际金额,而非团购产品或服务的原价格)。业内人士表示,团购是代收费服务,而开发票是商家的职责,如果团购平台要开发票的话,对象也是商家而非消费者,但发票之外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则可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则认为,虽然目前团购用户向团购网站索要发票的现象并不常见,但发票是最重要的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是消费者维权最关键的证据之一。他指出,尽管此次监管政策对该问题处理模糊,但也留下解释空间,而今后监管层对此态度将会逐渐明晰,明确规范和监管团购发票问题也是大势所趋,团购行业对此需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对于新规要求的签订合同,目前大多数网站还未提供此类服务。
新规之二
不得限定退款只退回网站账户
《意见》在“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团购网站切实履行责任义务”中指出:“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团购网站存在“不支持用户未消费退款”、“不支持用户过期未消费退款”、“不支持用户按原款返回的方式退款”等诸多问题。此外,相当数量的团购网站进行选择性退款,并仅支持“退回网站账户”,不支持“原款返还”。对此,千品网副总裁元鹏表示,团购用户在发生团购行为时,大多是冲动消费,部分团购网站之所以不支持用户未消费退款,可能是出于将用户未消费的款项纳入该网站运营收入的考虑。他指出,部分团购网站之所以对用户预付款退款设立门槛、隐藏各种猫腻,很大程度上出于此前在资本大量涌入下,一味的满足对“规模”的扩张需求,单一地追求销售指标,而轻视服务和毛利率,导致广告投放一停,用户流量就大量减少,继而再将用户未消费款项作为财务收入。
而据进一步了解,目前团购平台尚无法做到对所有用户未消费款项全部支持“原款返还”也有一定的原因。由于网络银行支付的条款限制,对于下单14天后的商品或服务,银行在线支付并不支持“原路返回”的退款方式,如要继续选择将款项返还至用户银行账户,需以打款的方式进行,在此流程下,需向银联缴纳手续费。
新规之三
不得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
根据工商总局《意见》的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侵权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在团购领域争议比较大的,就是团宝网的域名grouPon.cn,此域名与团购网站鼻祖GrouPon.com类似。由于域名归属问题,GrouPon进入中国时选择了gaoPeng.com域名,并命名为高朋。而在市场运作上,在GrouPon宣布在中国成立高朋网时,团宝网曾凭借grouPon.cn域名,以“GrouPon中国网站”进行广告宣传,让不少消费者误认为其是GrouPon在中国的网站。
《意见》出台加速行业洗牌
除上述新规之外,工商总局还指出,团购网站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进行监督。
可见,工商总局此次对国内团购的监管范围之大、力度之强,并且《意见》也倾向从合同、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规范,来明确团购平台、服务商家、消费者,三方发生纠纷时的责任问题。这对于团购行业的影响将是重大而深远的。对此,大多数国内知名团购网站纷纷表示,坚决支持并立刻执行《意见》中所发布的有关要求。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的提出将进一步加快国内团购的优胜劣汰,尽管目前国内团购遭遇资本“寒冬”,但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应该自省,理性看待规模增长,打持久战,从提高自身服务做起。 昭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