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李某回到河南老家,找到与其同样爱好“河南坠子”家乡戏的43岁盲人高某,表示要带他到上海残联的说唱团去表演赚钱。高某信以为真,于是与68岁的盲人沈某、58岁的盲人王某一起随李某来到上海。
来沪后,李某安排高某等三人住在浦东的一出租房内,但没有带他们去上海残联说唱团表演,而是每天早上6时许,把他们带到热闹街头、地铁车站等处设摊乞讨,晚上9时许接他们回住处,乞讨所得钱归李某所有。
据高某向检察官回忆,从去年底来上海至今年7月,他先后在龙阳路、耀华路、金桥路、上海人民广场等处乞讨。李某早上把他送到这些地方,留下几个馒头作为他每天的午饭,然后就走了,直到晚上9时许才来接他回去,并把乞讨来的每天约100元钱收归李某所有。李某规定他们,5个星期内只有一天休息,3人不能同时休息,下雨天也要“上班”。
68岁的盲人沈某不堪忍受这样的乞讨生活,提出要回老家,却被李某一阵谩骂,还威胁要打他。王某也想回老家,但李某敲盆子摔碗,吓得他不敢再说了。看到李某对他俩的谩骂、威胁,高某也不敢提要回老家的事了。
案发后,浦东新区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该案提请批捕后,浦东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认为,李某通过编造到上海残疾人联合会说唱团表演、每月工资500元的谎言,将3名盲人从河南老家诱骗至本市后,采用胁迫手段让3名盲人从事马路乞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