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国平举了自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两个案例:王某犯盗窃罪,她19个月大的孩子本来由其一人在沪抚养,没有亲戚可托管,公安机关只能对王某采用取保候审,法院处理案件时也左右为难;未成年人高某某,自幼因父母频受法律处罚而缺乏家庭关爱和教养,混迹街角市井,后参与打架斗殴致人轻伤,可他对自己的过错并无悔过之意。
“帮助处于家庭监护不力状况下的未成年人,确保其享有健康成长的权益,同时防止其违法犯罪,是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现实需要。”叶国平说。可他发现,虽然对未成年人实行国家监护的条文散见于各相关法规,但具体实施时困难较多,特别是刑事诉讼期间,对家庭监护缺位的未成年人进行国家监护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家庭无法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和援助。在法定情况下,在家长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护义务的真空时期,应当由国家选任第三人或有资格的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监护。”叶国平指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作为家庭个体监护制度的有力督促和补救,在国外早已立法并在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政府有必要、有责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予以监督和保护,并提供必需的物质和制度保障,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顺应未成年人监护公法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条件成熟时应该制定一部特别法——《未成年人监护法》,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操作、流程、条件,作出系统、具体、详细的规定。”叶国平表示。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可以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先实行。”叶国平认为,上海作为经济较为发达、社会组织较为健全、流动人口比例较大的特大城市,有能力也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期间缺乏监护的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由地方政府代为监护等予以明确,国家必须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依托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并提供足够的资金援助。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上海实际,规定由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启动剥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监护权的程序,法院作出裁定后,由青保办、民政和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代为行使具体的国家监护职责,“司法机关还要定期回访,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状况”。
通讯员 马赛
本报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