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苹与王奇(均为化名)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去医院检查发现王奇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张苹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张苹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此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张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归其抚养,要求王奇负担抚养费。但王奇称,孩子是王苹未经其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因此不负担抚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实施人工授精时王奇均在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意见;孩子出生后,王奇也一直将其视如亲生子女般抚养。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王奇拒绝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王奇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专家点评】
中国少年司法之路从上海开始已近30年。在不同时期,我国少年审判产生了不少敏感的、热点的、前瞻的课题,这些课题的提出、探索和实践,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公认和遵循的规则。中国有独特的少年审判路径和经验,实践和理论都有创新,如寓教于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社会预防体系等,对国际社会必将愈来愈显示其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
——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著名青少年法学专家 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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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审判精要》全面论述了未成年人审判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和法律适用,以及少年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路径等,系统总结了当今中国少年审判实践经验的优秀成果,是迄今为止最系统、最客观反映中国少年审判实践发展和研究进度的著作。
(本报记者 徐轶汝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