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布下“迷魂阵”
小刘、小李、小龚、小蒋均是普陀区一家浴场的员工,小刘是领班,小蒋是鞋吧服务员,负责给客人发放更衣箱电子钥匙,小李和小龚则是男更衣区服务员,负责帮客人开箱子和拿毛巾。4人合谋布下了一个更衣箱迷魂阵,借此偷走客人的财物。
2011年12月21日晚,在领班小刘的安排下,鞋吧服务员小蒋事先准备了1379号、1331号两个更衣箱的电子钥匙,并将它们交给了服务员小龚。这两个更衣箱位置正好相对,中间摆放着换衣服的长凳。22日凌晨1时许,金先生和朋友来到浴场。金先生是常客,一般凌晨到达,睡上一觉,第二天上午9时许离开。那时,浴场的服务员已完成交接班。
熟知金先生活动规律的4人,觉得他是最好的下手对象。小蒋给了他1131号电子钥匙,金先生寻找更衣箱时,小龚走上前,热情地拿过他的电子钥匙,却把他领到了1379箱子前,并用事先拿到手的1379号的钥匙,打开箱子。金先生没有仔细看便开始更衣,换好衣服后,小龚将更衣箱门关上,并把1131号钥匙还给了他。待金先生进入浴场后,小龚便趁无人之机,将金先生放衣物的1379号箱子打开,把里面的东西转移到1331号箱子,并将1331号和1379号钥匙还给小蒋,打算到第二天上午交接班时,用1331号钥匙拿走里面的财物。
遇意外诡计未得逞
事情的发展却超出了4个人的预料。凌晨2时许,金先生接了一通电话后准备换衣服离开。他找到1131号箱子,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是空的。金先生赶忙叫来了小龚,小龚说却说钥匙没错。金先生觉得不对,经过仔细回忆,他找到了自己放衣物的1379号箱子,要求打开。然而,这个箱子同样空空如也。金先生着急了,包里除了4.6万元现金,还有十几包中华香烟。
警方调看了出入浴场的监控,并没有发现异常。于是,警方要求打开所有的箱子,最终在1331号箱子里找到了金先生的包。事发时负责这片区域的服务员小李和小龚以及负责发放钥匙的小蒋成为嫌疑最大的人。在派出所,3人主动交代了犯罪手法,并交代出幕后主使小刘。
四个窃贼分别获刑
法庭上,小刘拒不承认自己曾指使3人盗窃。普陀区法院少年庭审理后认为,小刘的指使行为有另3人当庭指证,再加上同是吧台服务员的小冉证明,事发当天,曾经目睹小刘来找过小蒋,之后,小李过来拿走了两把电子钥匙。这个证言从侧面印证了小刘的犯罪事实。
4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外原因而未得逞,属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普陀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小刘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小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小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小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