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电动车外表难分辨
“电动车”只是笼统概念,泛指由电力驱动的车。其实可细分为多类,如两个轮子的,就有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恐怕很少有人能讲清两者的区别。
早些年,连三岁小孩也会分辨自行车和摩托车——前者速度慢,蹬得费力,后者既快又省力。但加上“电动”两字,双方界限顿时模糊,从长相、车速到骑行方式,似乎越来越像。
两种电动车,分属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到底有啥区别?
1999年10月1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实施。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规定,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
这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也是电动自行车必须达到的技术标准,已13年未修改。相比之下,与电动摩托车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3天前刚更新。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月1日实施,用排除法描述了摩托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为摩托车,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国标还提到,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的,是普通摩托车;不大于50公里的,是轻便摩托车。
国标关键词现实不达标
对比两个国家标准,与电动车相关的技术指标有很多,其中两个关键词尤为值得注意:“人力骑行功能”和“最大设计时速”。
人力骑行功能不难理解。下班途中,万一车子突然没电了,你不用下车求助,只需马上开动双脚,便能顺利回家。
在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时,很多人自然会联想到:能靠脚踏骑行的,是前者;一断电就寸步难行的,是后者。这个结论只对了一半。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建荣介绍,有人力骑行功能的,肯定不是电动摩托车,而是电动自行车,但是否合格,则不一定。
“99年国标”提到了34项技术条款来判定合格,脚踏功能只是18个“重要项”之一。国标规定,合格产品最多允许有3个“重要项”不达标。换句话说,没法脚踏骑行,既可能是电动摩托车,也可能是电动自行车。
除18个“重要项”外,还有轮胎宽度、整车外观要求等13个“一般项”,最多允许有4项不达标,即可判为合格;要求最严格的,是3个“否决项”——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必须全部达标。
出身“非机动”行驶似“机动”
再看“最大设计时速”。3个“否决项”里最靠前的,就是“最高车速”。国标规定——摩托车大于50公里;轻便摩托车不大于50公里;电动自行车不大于20公里。
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要想在非机动车道安全骑行,必须设计最高车速。不是指车辆限速,而是指在技术上根本达不到这个速度。
一家老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销售经理穆杰介绍,凡是名列我国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合格产品,最大设计时速都不大于20公里。“考虑到电量不足以及刹车起步等情况,平均时速可能不足15公里。”他透露,超过八成消费者无法忍受,会拔掉限速器,提速到每小时三四十公里。
看似多数人的共同需求,合理吗?他们嫌时速20公里太慢,却不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是15公里。别说20公里设计时速,哪怕是15公里警戒线,也不能逾越,否则就违法了,就成了安全隐患。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定义摩托车时,排除了合格电动自行车,有人就此推论: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还算非机动车吗?是否应像机动车那样考驾照、上车牌、买保险?
郭建荣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仍属于非机动车,不会因为机动车新国标而突然改变性质。另一些业内人士则表示“有争议,待讨论”。
从国标内容看,没有明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归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但在我们身边,一些超标车早已习惯在非机动车道上飞奔,同时享受着非机动车的便利和机动车的速度,带来的安全威胁确实已接近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