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我来到南京路上的一所石库门房前。石库门房子红砖木门,遗留着老上海的风韵。在上海,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房子而产生的纠纷数不胜数。而这起兄弟阋墙的案件,正起于石库门内。
案情是这样的,郑先生有一位同母异父的哥哥范先生。范先生一家三口就住在隔壁石库门房子里,但是两间房子都是郑先生承租的。原先两兄弟的感情还不错,现在却闹翻了。到底发生了什么?
郑先生说道:“事情要从十年前说起。当时哥哥在江苏,而我的父母都在上海,老人需要照顾。正好这时我在国外,便和哥哥商量让嫂子来照顾二老。父亲去世后,哥哥以照顾妈妈为名搬过来,没想到他们住进来后,对老人的态度就不一样了。他们掌管着老人的退休金,也不照顾老人,还未经我的同意就把老人送到养老院。于律师,你说这我怎么能接受!”
“所以现在范先生没有照顾老母亲,仍住在这房子里?”
“是的,我认为他们一家都是江苏户口,在当地也有房子,没有理由继续住在这里。我想委托您处理这件事,让我哥哥一家搬回江苏去。”
接受案件后,我两次开车前往江苏调查,最后查到了房子的具体情况,确实在范先生名下。
但接案时,我也告知了郑先生,即使范先生一家无本市常住户口,也并不代表他们不享有居住权。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共同居住人”、“同住人”两个概念。“同住人”是指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仔细分析,两个概念有所不同:“同住人”强调要实际居住三年以上,还要求必须有常住户口;而“共同居住人”则强调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不要求有常住户口。因此,即使无本市户口,也有可能成为居住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基于这样的解释,我劝说郑先生尽量放下恩怨,打消他的执念,规避诉讼风险。即使这样,郑先生坚持只有起诉到法院解决问题。起诉后,经过几次开庭,双方分歧主要体现在上面我说的范先生一家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方面,双方可以说是各执己见。但同时我也向法院提出,双方毕竟是兄弟,还是调解为好。经过我和法院的努力,双方各自妥协,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范先生一家搬出郑先生的公房,郑先生给予范先生一定经济补偿。现在房子已经被郑先生收回,兄弟之间关于房产的死结在我和法院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以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