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我国现行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为了解决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改为“社区矫正机构”
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纳入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修改决定草案对监狱法中的相关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例如现行监狱法中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修改决定草案改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机构,也由公安机关相应地改为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