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针对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力量较弱,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等现象,增加相关规定以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此外,草案将二审稿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