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违法性是行政赔偿的前提,当天的庭辩焦点即围绕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是否合法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告诉记者,这是因为湖南省劳教委虽然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但是并不意味着认定这一劳教决定不合法。
六年上访之路
如果不是7年前的一场不幸遭遇,40岁的永州农妇唐慧或许会做着小生意,与丈夫和女儿乐乐(化名)过着平静的生活。
2006年10月,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失踪。三个月后,唐慧在永州市一间娱乐场所找到了她,发现乐乐遭到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达3个月。唐慧认为当地个别民警存在渎职行为,请求法院判处伤害她女儿的犯罪嫌疑人死刑,并对渎职民警严肃处理。
在随后的6年时间里,唐慧踏上了上访之路。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
不服劳教决定
但两个月后,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
唐慧被劳教,引发了社会的关注,质疑声指向永州市劳教委。唐慧本人也不服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教委提出书面复议申请。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在唐慧申请国家赔偿被拒绝后,2013年1月28日,永州市中院正式受理了唐慧对永州市劳教委的起诉。
劳教是非之辩
唐慧认为,在幼女遭遇严重伤害后,作为母亲,督促国家有关机关追究一些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采取维权行动。“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先前将原告非法劳教关押,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带来巨大精神痛苦,现又拒不认错。”
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去年那份解除唐慧劳教的决定书,也认为唐慧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湖南省劳教委只是“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认为“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
永州市中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根据唐慧的违法事实,对唐慧决定劳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并不是因为永州市劳教委违法行使职权,而是认为对原告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
“我还要上诉。”在律师徐利平的陪伴下,唐慧缓缓走出法庭。
唐慧律师徐利平表示,在庭审过程中,永州市劳教委并没有拿出什么证据证明唐慧有缠访、闹访行为,也没有证人出庭指证唐慧扰乱公共秩序。
马怀德教授认为,“唐慧案”有着重要的“标本意义”,其引发的社会思考,使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社会共识变得越来越清晰——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
新华社记者 周楠 刘良恒 陈文广
(据新华社湖南永州4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