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阿婆坚决不同意艾老太的诉讼请求。她告诉法官,自己1955年起就与丈夫一起租住在涉讼房屋里。当时该处房屋为原房东母亲所有,梅阿婆丈夫在涉讼房屋开裁缝店,原房主的衣服一直由梅阿婆丈夫缝制并经常给与优惠,所以原房主过世前曾向其子女表示,将涉讼房屋送给梅阿婆一家居住。梅阿婆说,老房主去世后,自己还向其子女赠送了金条,老房主子女也同意梅阿婆一家继续在涉讼房屋居住。直到2010年到相关部门办理产证时,梅阿婆才知道房子已经登记在艾老太的名下,之前一直还以为该房应属自己所有。
法庭经审理查明,1980年7月,艾老太的丈夫与原房主签署过私有房屋买卖协议,买下武夷路上一处房屋的三楼全层以及涉讼的底楼三分之一的汽车间,并且在1996年2月,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写明,艾老太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法庭查明,80年代初期,涉讼的汽车间只有底楼一个楼层。因居住困难,90年代初,梅阿婆在原有基础上搭建了相同面积的二楼,一楼用作商铺,二楼实际居住。目前,涉讼的汽车间内有三本户口簿,在册人员为梅阿婆和她两个儿子各自的小家庭共7个人。一楼开了一家包子铺,二楼为梅阿婆和大儿子一家共4个人居住。经向所在地居委会了解,梅阿婆确实从1955年起一直居住在涉讼房屋内。
法庭认为,艾老太是涉讼房屋的权利人,依法对涉讼房屋享有所有权。梅阿婆一家户口都在涉讼房屋内,且自1955年起就实际在涉讼房屋内生活、经营。艾老太在购买该处房屋时就已经知晓房屋的居住状况,但当时并未就此提出异议,也没要求收回房屋,视为对房屋居住状况的认可,并自愿购买讼争房屋。考虑梅阿婆在涉讼房屋已居住几十年,且又他处无房,一直靠在涉讼房屋内经营生意维持一家生计,现艾老太主张收回房屋,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梅阿婆的居住问题及基本生活保障。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艾老太要求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但法庭同时确认,作为涉讼房屋的所有权人,艾老太对涉事房屋享有收益的权利,艾老太可以要求梅阿婆支付该处房屋的使用费。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