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金女士与丈夫周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2009年5月,周先生在朋友聚会时认识了当时还是上海戏剧学院学生的杨小姐,两人随即发展为情人关系。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周先生向杨小姐账户转账82次,支付“生活费”共计100余万元。而金女士直到今年3月才发现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对丈夫花费巨款包养“小三”的行为更是大感震惊。愤怒的金女士将杨小姐告上法庭,认为丈夫的行为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要求杨小姐返还收取的100余万元“生活费”。
周先生在庭审中承认确实未经金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小姐,并同意由杨小姐将全部款项返还给金女士。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向杨小姐交付钱款的行为属赠与行为。周先生将大额钱款赠与杨小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金女士的同意,严重损害了金女士的财产权益,且周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其在婚外与杨小姐之间的不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所以认定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