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徐先生出具给原告杜先生的15万元欠条;驳回原告杜先生要求被告徐先生支付欠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房产交易需前夫签字
人到中年的杜先生与郑女士原为夫妻关系。2007年9月,杜先生与郑女士离婚,约定婚生儿子随女方共同生活,登记在双方及儿子名下的房产归女方与儿子共有。
2009年2月,郑女士与儿子共同起诉杜先生,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与儿子所有,法院判决予以确认。
2013年初,郑女士与徐先生登记结婚。再婚后不久,郑女士为改善住房条件,经与儿子协商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将原先与儿子共有的那套房产转让给他人。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因儿子未满18周岁,房产交易中心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要求另一位监护人即杜先生到场签字。
但杜先生到场后,向郑女士索要卖房款,郑女士自然不同意支付,两人发生争执。之后,徐先生为了促成房产交易,避免违约损失,私下里单独向杜先生出具15万元欠条,使杜先生在买卖合同上签了字。
2013年8月,杜先生因催讨15万元被拒,将郑女士与徐先生诉诸法院。
现任丈夫无权打欠条
杜先生诉称,郑女士于2013年5月办理房产过户时,与他达成新的协议,即补偿15万元,并由其现任丈夫徐先生写下15万元的欠条,言明1个月内付清。到期后,徐先生以各种借口拒绝给付,故要求被告还款15万元。
然而,徐先生则表示,出具欠条并非他的真实意思。他是局外人,无权处分郑女士的婚前财产,纯粹是为了促成交易而“忽悠”杜先生。直到杜先生起诉后,自己的妻子才知道此事,且对他擅作主张很不满。徐先生认为,自己与杜先生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杜先生的诉求。
郑女士辩称,对徐先生出具欠条一事不清楚,欠条形成时自己并不在场,此事是法院传票后才知道,请求法院驳回杜先生的诉求。
法院判决欠条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先生与郑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登记于双方及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归郑女士及儿子所有,且由法院判决确认。郑女士与儿子协商后转让房产的行为,并未损害到儿子的利益,杜先生理应积极协助以履行监护人的义务。
然而,杜先生却以不签字来胁迫,企图从中谋利,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被监护人即儿子的合法权益,与监护法律制度相悖,也与房产交易登记部门设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相悖,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徐先生对郑女士及其儿子的财产并无处分权利,也未得到郑女士及其儿子的授权,其擅自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郑女士及其儿子合法权益的损害,对母子俩不具有约束力。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