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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2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由谭
严肃对待权力干预司法
游伟
  游伟

  司法公开、公正,一直以来都是广大民众对司法权行使的期待,也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中央领导也多次强调司法机关要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等一切法外因素干扰,切实保障司法权依法、公正行使。

  在前不久结束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中共中央进一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绝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并提出了“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明确要求。这是对现行宪法法律所确立的司法原则的再一次重申,也是对如何进一步排除外界干扰、保持司法公正和廉洁措施的又一次明确指示。

  各级司法机关要切实排除各种形式的权力干预、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尽力利用制度的力量,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依照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司法权行使的过程予以透明,将权力等法外因素的干扰予以通报、公开,就是一剂“良药”。

  早在几年之前,最高法院就发布过《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中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过问案件”现象依然存在。

  据观察,个别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大多带有“说情”“干预”的成分,但其理由却似乎十分“合理”。因为“舆论关注”、因为“群众有来信”、因为“事关地方大局”等等,司法机关如何处理此类领导“过问”的案例,往往并不是单纯的办案技巧问题,而是关系到是否尊重上级或者地方党政领导、是否愿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是否有社会稳定意识等“大是大非”的问题。由此,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办案人员大多不敢怠慢,甚至有可能纳入内部“督办”程序,在处理结果下达之前常常也会口头或书面报告相关领导,甚至听取他们的意见,其利益权衡的轻重及倾向自会受到影响。

  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的登记备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虽说十分重要,但却并非易事,其本质是要把权力滥用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这不仅需要法治理念的构建,更需要强有力的制度设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恪守法治原则的楷模。一旦出现“过问”情况,相关司法机关不仅应当如实登记,更有义务及时予以通报和公开,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则应当依纪依规坚决予以查处。只有这样,才能排除行政权干预司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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