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本该事先将解除事宜和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未事先通知,却在事后补充工会对于合同解除的答复函,应当属于合同解除条件不合规定,公司应按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链接】
安徽人李某2003年来沪打工,后应聘到某快递公司担任分部经理,但双方未签合同。2008年12月,李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其间,公司打算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希望他自动离职,结果双方不欢而散。
几天后,公司员工孙某等3人再次约谈李某,出具解除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当李某要求拿出证据时,3人没说出李某有哪些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也未提及李某存在旷工行为,这样写是公司开除员工的需要。李某拒绝签收。
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程序,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李某不服诉至青浦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7万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合同解除当月工资、未休年假工资、2011年奖金及高温费等费用。
庭审中,公司表示,李某无故旷工未说明原因,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所以解除程序合法且明确表示没有工会。法庭认为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便要求公司尽快予以核实。
不久后,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工会对李某劳动合同解除的答复函。表示因最终解除手续操作另有其人,询问工会后才得知有答复函。法院再次组织开庭。可到第二次庭审,公司表示工会的答复函是开始没有找到。
法院认为,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是否事先通知工会的争议,被告在庭审中先是表明公司没有工会,后提交的工会答复函的来源说法和原告同被告员工谈话录音中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况不符,前后矛盾,法院对于被告有关事先通知工会的主张不予采信,工会答复函是第一次庭审后形成的证据材料。从合同解除当天的录音资料来看,未反映出原告旷工,且合同解除当天原告在被告处,均与被告所述原告旷工情况相矛盾。综上,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万余元及高温费、未休年假工资差8月工资。
迟来的《限期上岗通知书》
一线快递员多为来沪人员,原则上接受信件地址应为经常居住地。这对作为长期从事收发业务的快递公司而言本该为常识。可却有快递公司打起 “擦边球”,将《限期上岗通知书》邮到员工老家,结果造成其未及时收件而延误上班,卷入一场因“被旷工”遭劳动合同解除的风波。
【案例链接】
来自江苏的赵某来沪打工,一直居住在虹口区九龙路附近,后进入某快递公司从事收派员工作,负责居住地附近的快递收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08年双方约定,合同期间赵某工作地点在上海。如需派遣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按照合同上提供的地址送达通知、信件,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赵某便在合同上“住址栏”内填写了上海的居住地,并填写了老家地址。后公司打算将其派往青浦分部工作,结果他未到岗。
几天后,公司向赵某老家邮寄了《限期上岗通知书》。赵某父母收到快件后,托人转交赵某。4月19日,公司向赵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过了几天,当老乡将快件转交他。打开后发现是要求他4月19日上岗的通知,如不到岗公司将按规定处理。这份迟来的限期上岗通知书让他一头雾水。明明提供了上海的居住地址,公司为何将通知书寄到他江苏老家?且封面上都没有他的电话。赵某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青浦区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万元,以及高温费200元,未休年假工资2500余元,2011年工资6900余元。
公司指出,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应当包括赵某上海的居住地和老家的户籍地,后者相对固定,所以信件邮寄到赵某老家合法有效。根据工资发放记录,赵某在3月至4月19日没有正常收派件,无故旷工多天。公司解除合同并未违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无视原告在沪居住的事实与合同约定,在不了解原告户籍地有无家属的情况下邮寄送达,且详单上不写原告手机号,无法保证其收到或及时收到,明显有违诚信原则。被告在明知其居住地并能及时送达的情况下,故意将信件邮到原告老家,让原告不能在限定时间内到新地点上班,从而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恶意促使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成就,应视为未成就,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通讯员 岳明静 本报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