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反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要理由无非是两个:一是燃放烟花爆竹是多年来延续下来的习俗,不应当强行取缔;一是燃放烟花爆竹是公民个人的娱乐自由,政府不应以强制手段加以限制。那么,这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呢?
我们先来看前一个理由:就习俗而言,有好的习俗,也有恶俗,也有不好不恶、但不适应时代要求的习俗。燃放烟花爆竹就属于最后一种情形。第一,现在的居住环境变化了,小区居住人口密度大,建筑物林立,已不适宜于燃放烟花爆竹;第二,现在的烟花爆竹的威力远非过去所能比,不论是高度还是杀伤力。环境与客观条件变化,使得这种习俗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我们再来看后一个理由:不错,娱乐自由是公民的个人权利,政府不应随便干预,但这种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影响甚至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一些人在强调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的时候,往往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几乎所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人都是在公共场所燃放的;或者虽然是在自家凉台上放,却是在别人家里爆炸燃烧的。也就是说,燃放烟花爆竹基本上都是把自己的娱乐建立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这不仅不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自由,而且还是一种违法的侵权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禁止的。因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没有妨碍公民权利的行使,相反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行使。
当然,假如是在没有妨碍到他人权利的前提下燃放烟花爆竹,那么也是应当允许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如每年的喜庆和节假日)和场所(如远离居民区的空旷的公共场所)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这样既满足了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也保护了大多数公民的权利。
殷啸虎(作者为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