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 蔡先生
答 蔡先生,你好!你的来信收到,经向有关法律部门了解,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买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购房者为了表明买房意愿,而向对方预先交付一定款项的行为。但定金与订金却不是一回事,如果购房者最终没买这套房子,交的钱不一定能退还。
从法律层面讲,定金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当真正履行合同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如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
而对于订金,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只可理解为预付款,是指购房者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提前付一部分钱,如最终合同确立并履行,则预付款可充抵价款,假如合同不成立时则预付款应当返还。订金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功能,对合同几乎没有担保作用。假如购房者明确自己交的只是订金,如果最终确定不想购买的话,对方应当退还订金。
因此,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应当与二手房出售者、新商品房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商明确自己所预交的款项,到底是属于“定金”还是“订金”,最好以书面形式写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刘珍华
解答仅供参考,以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