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办法主要针对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精神卫生、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理办法从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计划生育及妇幼保健、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及医疗设备配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医学科研、单位内部管理等多方面对当前卫生计生领域暴露出的典型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应当给予相应处理。如: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或者开具不必要的药品的;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等。
针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接受医疗器械、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回扣”等行为,处理办法专门作出针对性规定,突出强调廉洁从业纪律。
办法规定了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四种处理形式,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