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 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计生、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和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在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具有共性的内容,作出一般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考核要求,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
■ 针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的不同特点,对其中的关键环节分别予以规范,如水质及其检测要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每日巡查、信息公示要求等。
■ 对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应急预案制定、污染事件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应急信息发布等。
■ 明确了卫生计生等部门实施预防性卫生审核、卫生许可、监督检查、水质抽检、执法协作、信息服务、受理投诉举报等职责。
■ 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