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2年的5年间,上海贸仲共受理仲裁案2541件,其中国内案件占73%,涉外案件占27%;案件争议类型,基本涵盖各主要商事领域,争议金额总计人民币206亿元。5年里,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的国际性案件达73件,位居全国仲裁机构之首。目前,落户上海的世界500强企业基本上均选择上海贸仲作为争议解决机构。
本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正式面世,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自贸区仲裁规则吸纳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借助制度创新推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多元开放、迅捷高效、便利有序,从几项制度设计中不难管窥一二。
临时措施制度
临时措施,就是临时保全措施。仲裁为什么要采取“临时措施”?原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转移或者销毁财产,致使仲裁不能合理作出,或者即使作出,也难以执行,保全措施实在也是形势所迫。在国际仲裁规则和国际立法中,均规定了仲裁的临时措施。
自贸区仲裁规则第三章明确了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不仅包括法院,也包括仲裁庭。其中第18条更明确了仲裁中临时措施的范围,包括财产安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些规范,一方面紧密结合了2012年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前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以及证据保全的内容;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更有利于保障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从时间范围来看,仲裁前的临时措施、仲裁庭组成后的临时措施,以及仲裁案件受理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的临时措施,规则都有全面规定,保障程序公正。
强化证据制度
仲裁中的证据,包括文件证据、证人证言、专家证据等。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时候,仲裁庭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对于有关证据事项享有决定权。与诉讼中法律明文规定证据的种类、判断标准等体系化的原则和制度相比,仲裁程序对证据的要求比较灵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仲裁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始终主导着仲裁证据规则的适用。
自贸区仲裁规则尤其对“专家证据”作出详细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要求专家作证,仲裁庭若有需要,也可以请求专家作证;专家证人可以是中国的机构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外国的机构或自然人;专家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时,由仲裁庭指定。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和调解,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两种独立方式。若制度许可仲裁与调解相互结合,那么,在同一争议中,仲裁与调解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就能复合运用,共同解决问题。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形式上表现为:先调解后仲裁、调解和仲裁同时进行、在仲裁中调解、仲裁后调解。目前,被我国仲裁机构普遍采用的是,“在仲裁中调解”,也就是说,为解决当事各方争议,先启动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仲裁员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成功后,才恢复仲裁。
仲裁和调解相互结合,是为了便捷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争议。但由于法律观念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仲裁员能否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解员,这在国际仲裁界一向见仁见智。支持者认为,仲裁员同时担任调解员,双管齐下,解决问题更有效率。反对者则坚持,调解不成的,调解员不能再担任仲裁员,否则就会违反正当程序的要求。
在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制度设计中,特别增加了仲裁庭组成前由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内容,满足了当事人在仲裁庭审理案件前的调解需要,也可以减少调解过程对于仲裁员进行案件实体审理的不必要的影响,这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创新,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争议解决服务。
友好仲裁制度
自贸区仲裁规则明确引入了“友好仲裁制度”,既丰富了我国仲裁实践,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规则明确,“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经当事人授权、依据公平善良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其核心是依据当事人意愿,仲裁庭并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是依照公平善良等原则裁决,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