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代表人也需审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介绍,此次《实施细则》对两办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例如,审计对象方面,细化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对象范围,首次明确国企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主要领导,也需进行经责审计;在审计内容方面,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前移监督关口,不断增加任中审计的比重,即对在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免疫系统”功能,避免“秋后算账”。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已经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组织方式。
轮审制度将成基本制度
据介绍,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计划时,考虑到审计资源和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需要,往往根据审计对象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掌握资源(资产、资金)大小等因素,加强对重点地区以及经济活动复杂、资源(资产、资金)量大的重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加强对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等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在突出对上述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轮审制度,即对上述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细则将这一经验和做法总结固化下来,并将其明确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制度。
《实施细则》还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审计整改、审计结果公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