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8日,阎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10瓶单价88元的“十全青涩梅果醋”,合计付款880元。该商品简体中文标签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保质期至2016年11月5日。但阎先生发现,根据该商品包装上的繁体字标注以及包装盒上的日期,2013年11月6日应为到期日,该商品出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于是,阎先生以超市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被告超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在购买该商品时,双方对保质期核对过,收银员在购物小票上加盖了“出售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印章;其次,该商品在进口之前,已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故该商品标签中标注的生产日期及到期日是准确无误的;再次,该商品原产地在中国台湾,据经销商介绍,因制造商使用了旧包装盒导致该日期有误,故应以经检验合格的简体中文标签标注内容为准。
法庭认为,根据涉案商品原包装中的说明及标注内容,喷印日期“2013.11.6”显然为商品到期日。被告辩称的涉案商品保质期已经过双方核对,因购物小票上的说明是被告单方加盖的,且商品原包装上的保质期信息已被加添的简体中文标签加盖,通常无法立即发现。因此,被告的上述辩称法庭不予采纳。法庭认定,涉案商品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法庭还认为,被告作为一个经营超市的企业法人,应知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800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遂根据合同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