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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近期审理多起婚介纠纷并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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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7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鹊桥”未牵线 竟为来“牵钱”
市二中院近期审理多起婚介纠纷并发出司法建议
王伟 孙斌 宋宁华
  俗话说“千里姻缘一线牵”。“工作太忙,认识人太少,交往圈子小”等原因使大龄男女择偶难,婚介机构则应运繁荣起来。据悉,目前全国有婚恋交友机构4万多家,从业人员达30余万人,与婚介相关的纠纷也日益显现。

  如何推进婚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试图从审理的一些涉及婚介纠纷的案件中寻找一些答案。

  相亲结识“地产经理”被骗12万

  离婚后的张女士(化名)看到某婚介公司的广告决心试一试。她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离婚证来到了婚介公司,在支付了2800元服务费后,婚介公司当天就按照张女士的要求为她介绍了一位郑先生。根据婚介公司的资料,郑先生是香港一家地产公司的经理,年薪20多万,在上海有两套房产。张女士对郑先生的情况很满意,在婚介公司的安排下与郑先生见了面。

  见面后,张女士发现郑先生与自己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双方的感情急速升温,很快进入谈婚论嫁阶段。

  一日,郑先生打来电话告诉张女士:他公司的一个项目需要支付一笔担保金,但他的卡不知道为何在上海取不出现金。希望张女士借给他5万元周转一下。热恋中的张女士毫不犹豫取出5万元交给了郑先生。此后,郑先生又先后向张女士借了几次钱,虽然数额不大,但张女士起了疑心。她向郑先生提出还钱后,郑先生爽快答应一周后归还。

  但还款日期到了,郑先生却消失了踪迹。张女士向警方报案,最终,警方查明郑先生原名不姓郑,真实姓名是“俞某”,也根本不是“地产经理”,而是一名社会无业人员。法院判决俞某犯诈骗罪,并责令俞某退赔张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

  张女士认为,婚介公司工作失误,未能对化名郑先生的人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导致张女士被骗。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2800元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赔偿2800元、赔偿损失12万元。

  婚介公司则认为,婚介公司作为婚姻居间方,已向张女士提供了服务,且介绍成功,婚介公司并没有欺诈行为,不符合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不同意退赔服务费。婚介公司只是验明客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和婚姻状况,俞某当时向婚介公司提出由于自己的产业做得比较大,要求婚介公司保密身份而化名郑某。而张女士被骗的款项,法院的判决书已经明确由俞某赔偿,所以不同意张女士的赔偿要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武之歌指出:婚介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行业规范,并对服务对象尽到诚实信用的合同义务。婚介公司在向张女士介绍结婚对象时未提供该对象的真实身份信息,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张女士服务费2800元。

  对于张女士要求婚介公司赔偿一倍服务费并赔偿被骗12万元的诉讼主张,法院认为,张女士的经济损失12万元,是罪犯俞某的犯罪行为所导致。张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轻信他人出借钱款,自身未尽到谨慎义务。所以,对张女士要求赔偿一倍服务费和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都不予支持。

  “我的白马王子在哪里?”

  刘女士(化名)在网站看到了某婚介公司发布的婚恋服务广告后来到婚介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女士阅看了《爱情猎头推进计划》,刘女士被计划内容吸引,与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支付了11000元服务费成为了婚介公司的普通会员。婚介公司给刘女士介绍了三位男性,刘女士都不满意。婚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如果支付30000元服务费,可以升级为高端会员享受高端择偶标准,于是刘女士又支付服务费用19000元,成为了高端会员。

  在婚介公司安排的多次相亲活动中,刘女士并没有找到满意的人选。她认为婚介公司介绍的男士不是年龄太大,就是收入太低,离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相差太远。为此,刘女士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30000元并赔偿30000元。

  婚介公司则认为,刘女士签订服务合同后,先支付了服务费11000元,在认可婚介公司的服务后才补交足3万元服务费成为高端会员。婚介公司为刘女士安排约见男性会员超过18人次,是刘女士对自身条件估计过高,导致未能相亲成功。婚介公司不同意退还服务费。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佳指出:刘女士认为婚介公司为其介绍的男性会员不符合要求,并认为属于欺诈消费者,但在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并未对推介会员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约定,而婚介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近9个月的时间内,为刘女士先后介绍了十余位男性会员供其选择交往,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上所指“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现刘女士认为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但未能提供婚介公司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证据,故对其“退一赔一”的请求,难以支持。刘女士在合同期内自行提出终止服务、退还款项的要求,也与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不符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王伟 孙斌   

  本报记者 宋宁华   

  法院司法建议

  为进一步提升婚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近期,上海二中院向上海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规范婚介服务合同。

  ■ 严把会员信息的采集关。婚介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真实的会员资料和提供优质的服务。婚介服务机构在采集会员资料时应进行必要的审核,尤其是会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学历证书、就业状态、婚姻状况等。

  ■ 明确服务合同内容。在订立服务合同时,对涉及婚介服务的方式、形式、数量等核心条款应做明确、清晰的约定。审理中发现,有的婚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为招揽客户,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进行了容易产生歧义的解释,提高了客户的期望值,最终导致纠纷发生。

  ■ 提高证据保存意识。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已提供服务的记录。例如,客户的具体要求;婚介服务机构所推荐的约会对象;安排约会的时间、地点;接听客户电话的记录;双方的反馈信息等。审理中发现,有的婚介机构与客户之间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产生很大争议,如果婚介机构有相应的证据,可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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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鹊桥”未牵线 竟为来“牵钱”
整容整出大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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