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两位老人想将该房屋出售,但是小马却要求分得三分之一的购房款,否则不配合出售及过户手续。两位老人多次和小马协商,并称如果两人过世后,留下的都是小马的,希望小马不要在出售房屋这件事上阻挠。但是小马还是坚持自己的要求,无奈之下老人只有到法院起诉,庭审中,被告小马辩称,在购房时他也出资了,因此买卖合同、产权证上才有自己的名字,自己是产权人之一。之所以有2010年的承诺书,是因为当时打算和老婆离婚,怕老婆分财产,才这样写的。自己从来没有放弃过该房屋产权,所以一直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该承诺书是无效的。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原告认为A处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产权应归两原告所有,而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两原告及被告三人,故原告有权请求确认权利。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该房屋归两原告,与被告无关,提供了由被告亲笔书写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在该承诺书中,被告确认了该房屋的出资人为其父母,也就是两原告,且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原告,与被告无关。被告认为其也曾出资购房,且该承诺书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承诺书是被告小马亲笔书写的,而且所写内容明确、清晰,不仅写明了该房屋的出资情况,而且还确定了产权的归属。被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对其辩称内容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被告的辩称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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