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总量控制扩至全国
《草案》提出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拓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明确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标、未达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两控区”是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简称。目前,我国被划定为“两控区”的总面积约为109万平方公里,涉及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5个地市,占国土面积的11.4%,北京、上海、天津均在列,但均已通过防治措施实现达标。
政府可按需限行机动车
《草案》以修订的新《环保法》为依据,并全面落实《大气十条》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提出了燃煤、工业、机动车和扬尘四个治理的重点领域。其中,在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中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介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第45条,与之前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的条款有区别,提高了使用这项权限的政府的级别。征求意见稿是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则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
区域联防联控应建机制
《草案》增加两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草案》提出,要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订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此外,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污染处罚取消50万上限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饱受诟病。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在新环保法中得以体现,大气污染防治法大修中也进行了修改。
《草案》取消了2000年修订版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此举将大大增加违法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成本。
《草案》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受到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将实行按日计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