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检察机关既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是国家赔偿监督机关。20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结赔偿监督案件260余件,有效监督纠正了一批该赔不赔、违法赔偿的案件。
近年来,一些冤错案件得到依法纠正,受害人及时拿到了国家赔偿。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表示,国家赔偿案件的产生原因很复杂,大多数是刑事诉讼执法活动风险所致,不可完全避免,如逮捕标准和判决标准处于不同层级等。少数案件是因为办案人员的过错,如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
“因此,国家赔偿案件不能简单等同于错案,错案也只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柯汉民说,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国家赔偿案件,在依法、及时赔偿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偿追责,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柯汉民表示,在国家赔偿案件的追偿追责工作中,既要注意避免追偿追责流于形式,对一些依法应当追偿追责的责任人员“捂着、盖着”,由国家或者单位替他们“埋单”;也要避免追偿追责过于宽泛,对一些不应归因于办案人员的案件,随意启动追偿追责程序,将国家赔偿法等同于责任追究法。
据悉,各级检察院坚持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10年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实际救助刑事被害人4.2万余人,发放救助金3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