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强调“教育”目的
即将实施的《博物馆条例》第一章“总则”写明:“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记者翻阅了第六版《辞海》内“博物馆”词条的释文:“保存、陈列、研究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以及自然标本的文化教育事业机构。”
而将《博物馆条例》对照它的前身2008年颁布的《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条例》对博物馆的三大目的做了序次调整,过去的“研究、教育和欣赏”调整成了现在的“教育、研究和欣赏”。
对比可见,博物馆“教育”目的的重要性被充分强调,这个对“博物馆”定义的细微修正,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影响到中国所有博物馆的运营方略。
上海博物馆教育部主任郭青生表示,国家文物局等管理部门会对全国博物馆评分,他预测,今后会从分值标准上体现出国家对博物馆“教育”功能的升格,引导博物馆做好对外服务与公众教育的工作。
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官网显示,对“博物馆”的最新定义来自2007年国际博协维也纳全会,博物馆运行的目的也同样是“教育、研究和欣赏”(environment for the purposes of education, study and enjoyment)。
将非国有引入正轨
《博物馆条例》明确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进行了重新界定,定名为“非国有博物馆”,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地位和属性,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近年来,随着民间收藏市场持续繁荣,一些民办博物馆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迅速出现。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博物馆总数为4165家,其中有811家博物馆为非国有性质。非国有博物馆的大量出现,不仅填补了我国博物馆类型上的许多空白,而且作为国有博物馆之外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国有博物馆收藏起到了有益补充和完善。
《博物馆条例》提出在设立条件、管理监督、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这实际上是给予了非国有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平等身份。体现了国家在性质、职能、责任、权益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
上海大学历史系博物馆学教授吕建昌指出,一些非国有博物馆在吸纳藏品与管理方面问题层出不穷。随着《博物馆条例》的颁布,非国有博物馆将在管理上走入正轨,那些接近法律禁区的灰色地带将不可再触碰。
全国政协委员、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说,《博物馆条例》的出台将为规范我国博物馆管理监督、加强执法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我国博物馆的管理走上专业化、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道路。
向“非法藏品”说不
新公布的《博物馆条例》则明文规定,博物馆不得收藏、展出来源不明或者不合法的藏品。中国博物馆协会副理事长安来顺表示,禁止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既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范畴,也是博物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更是世界各国在博物馆收藏方面的公认立场。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段勇直言,我国现阶段的非国有博物馆基本上仍处于个人、家庭、企业“收藏展示馆”的阶段,创办者的私人财产权与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混淆不清。
此次《博物馆条例》规定,“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性经营活动”。这对文物藏品的管理和保护有了更严格、更细致的规定,从法规上禁止个别“投机者”借创设博物馆之名享受税收福利,打着博物馆的幌子向政府和社会索要政策、资金支持,私下又进行藏品买卖。
那么博物馆遇到经费紧张怎么办?《博物馆条例》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本报记者 乐梦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