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 玮
又到春暖花开时节,旅游市场逐渐升温。正打算出行或已人在旅途的你是否想过,对旅游途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游客是“第一责任人”!长宁区法院近期判决的几起民事案件提醒旅游爱好者,虽然旅行社和景点管理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但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游客才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为救幼子
父亲坠崖身亡
张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一次由单位组织,知名旅行社提供服务的短途二日游,竟会让他走上不归之路。
去年夏天,张先生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到浙江诸暨五泄风景区二日游,张先生携妻儿一同参加。第二天中午,张先生一家随团从景区折返的山路上,仅3岁半的儿子突然从山道护栏的空隙处滑出路面摔了下去,眼疾手快的张先生随即钻过护栏意图拉住儿子,不想重心失稳竟翻身跌落悬崖。意外发生后,景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并救助,旅行社导游也及时赶到现场配合施救并陪同送医。结果张先生伤重不治。
去年12月,张先生家属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认为旅行社及景区管理公司都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分别承担30%和7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6万余元。
长宁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景区管理公司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原告23.5万余元;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准予其补偿原告8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侯欣琳表示,导游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意外发生后,导游当即知晓并赶往事发地点,协同他人共同对张先生救助,没有延误救助或救助不当。因此,旅行社不应对张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方提供的新闻报道表明,景区管理者明确表示,当地安监部门已经要求对景区内栏杆进行加密加固等整改,由此确认,栏杆间距较大存在安全隐患,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性。景区管理者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而张先生作为神智清醒,对外界辨识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对周围环境危险与否以及钻出护栏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正常判断,但在看到儿子滑出栏杆坠落山崖时张先生贸然为之,虽因事发突然并且救子心切,但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过失,也不能因此加重其他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八旬老汉
滚落十米台阶
免费参加旅游本是件高兴事,但魏大爷这盘“雁荡山三日游”的“免费午餐”,却是吃得苦不堪言。
2013年11月,本市一家贸易公司出资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为魏大爷等49名社区老年人提供免费的“雁荡山三日游”。行程最后一天,83岁的魏大爷在一处石头台阶上摔倒并翻滚至落差约10米的碎石地上,造成颈脊椎损伤及双侧共7根肋骨骨折等伤害,经司法鉴定,两处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去年7月,魏大爷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认为贸易公司随团人员除了关心销售外没有关心随团人员的安全,旅行社在明知参团人员多为老年人的情况下仅配备1名导游,景区管理公司在事发地点没有设置护栏,3被告在安全保障上都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1万余元。
法庭审理查明,参加此次旅游活动的49名社区人员中80岁以上的4人,70至80岁的8人,其余为大多为50岁至70岁老人。另有贸易公司4名员工随团。今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贸易公司、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分别承担25%、15%、1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原告14.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侯欣琳法官表示,作为组织者的贸易公司并未注意到安全隐患,在旅游路线的选择上没有充分考虑团队的整体年龄结构以及人员之间的关系。公司虽然配备数名员工随行,但没有对活动参与者合理搭配,存有一定过错。
旅行社配备1名导游随团并没有错,但是从参团人员的年龄结构看,大多都已年过半百,旅行社应比一般的团队履行更多的告知及注意义务,但旅行社并没有这样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景区管理公司,原告摔倒处前后类似的路段均设置有护栏,这表明景区管理公司已经意识到该路段一侧的地势落差对游览人员的人身安全存有一定安全隐患。因此,景区管理公司对原告摔倒处因故缺失护栏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魏大爷本人,首先他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自身负有对行走的路面状况给予充分注意的义务。其次,作为年逾八旬的老年人,在体力、行动能力不如常人的情况下,对参加爬山等旅游活动,应在充分估计自身情况下进行,并适时寻求或接受他人帮助。但魏大爷参团出游并未寻找亲属陪同,途中也曾拒绝他人的搀扶。因此,魏大爷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视障老人
恭王府内摔伤
在北京旅游时摔伤的王老伯,本以为可以获得旅行社及景点管理单位的全额赔偿,但法院判下来只获得了一半赔偿。
68岁的王老伯是视力残障人士,持有“一级视力盲”残疾证。2012年9月,王老伯与亲友一起参加沪上某知名旅行社的北京游览活动。9月11日在随团游览恭王府时摔倒受伤,造成颈髓损伤,共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7.7万余元。王老伯要求旅行社及景点管理单位共同承担上述损失遭到拒绝,遂将两被告告上法庭。
旅行社拒绝赔偿的理由是,旅行社与导游对旅行安全注意事项都进行了提示,原告摔倒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和天气原因。景点管理单位则认为,事发处的斜坡经历了4A、5A级旅游景区评定,事发前后共计接待游客1800多万人次,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去年5月,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及景点管理单位分别承担15%和35%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王老伯及景点管理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侯欣琳法官如此解释判案理由:事发时导游离团不在现场。而且,导游在明知原告是“一级视力盲”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障原告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景点管理单位的责任,首先,景点管理单位在安全警示方面存在一定过失;其次,事发地点的斜坡设置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坡道的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景点管理单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原告对路面状况应有充分注意的义务,但原告却疏于注意并过于自信地在有楼梯可选择的情况下选择从坡度较大的斜坡通行。因此,原告应对损害的发生自负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