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由于旅行社和景点管理单位都是专业机构,在自身责任防范上有比较规范和成熟的做法,因此游客一旦在旅行中发生人身损害,想要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活动组织者对游客所负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一定限度的。上文第一个案例中,原告方提出,旅行社存在事发时导游不在团员附近,团队分散严重的问题。法庭审理后没有采纳原告方的这个意见。法庭认为,由于游览五泄景区需登山而行,每个游客体力各不相同,要求导游陪在所有团员身边既不现实,也过于苛刻。
再次,从一般生活常理可以推知,人们对自身安全的关注程度必然大于他人。因此,游客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当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如上文后两个案例中,法庭认为原告应对自己行走道路的路面状况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尤其在自身体质或者天气情况特殊时,更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法庭认为,上述案例中,原告自身存在的过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更大的原因力,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