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4”方案这类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当唐先生找我们来代理时,我们就告知了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明确了这个案件中唐先生是处于劣势的,同时我们建议在诉讼时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在庭审中,我们提出应考虑这套房屋的来源、当时购房时的情况及后续父亲及唐先生的居住生活情况,当然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父子间的纠纷。其实,唐先生与父亲间并没有多大的矛盾,父亲也在女儿处享受了动迁利益,但考虑到父子亲情,我们同意与父亲协商解决此事。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唐先生与父亲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也解决了一个唐先生的心病,因为这套房屋除了有父亲的户口以外,还有自己妹妹的户口。在调解时,这些问题得到了一并解决,这套房屋仍然归唐先生及妻子所有,父亲与妹妹的户口迁出这套房屋,唐先生和妻子向父亲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款,父亲放弃这套房屋的居住权益。
在处理有些案件时,其实大家退一步,坐下来一起调解,可能结果会更好。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