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婚史的祝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性格内向的蒋女士。经一段时间接触,祝先生感觉虽蒋女士沉默寡言,却从未向他提过任何物质上的要求。祝先生认为蒋女士是一个过日子的人,于是短暂相处后便匆匆领证结婚。
婚后,祝先生发现妻子时而会无故发火,时而又会抑郁焦虑。他怀疑妻子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于是,他多次向岳父蒋大伯询问,但岳父都称女儿很健康。2010年年底,在祝先生的一再要求下,蒋女士终于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蒋女士被确诊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后经专业机构鉴定,蒋女士被认定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贰级”。蒋女士每天都需要服用多种药物以控制病情。之后,祝先生开始逐渐冷落妻子。而眼看着患病的女儿不能得到照顾,蒋大伯便将女儿接到自己家中照料。在此后的两年里,祝先生对妻子不闻不问。
祝先生的冷漠让蒋女士父女很是心寒。伤心之余,蒋大伯作为女儿蒋女士的法定代理人将祝先生告上虹口区法院。
对此,祝先生认为,蒋女士在发病前曾积攒有部分积蓄但全交由父亲保管,而自己和妻子名下尚有房屋可供出租,且妻子自己还有股票,足够其日常支出,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应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中,妻子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无业在家,需要生活、医疗基本费用,祝先生作为丈夫应当承担起扶养蒋女士的义务。但蒋女士现随父亲一同生活,祝先生并未对蒋女士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故祝先生应当向蒋女士支付蒋女士在其父亲处居住期间及今后的扶养费。因此,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条件、蒋女士基本治疗费用等各方要素,酌情判决祝先生每月支付蒋女士1500元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