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直到大姐因病过世后,在处理B处房屋时,两个妹妹才知道,大姐隐瞒她们将B处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擅自将父亲所应享有的产权份额占为己有。在过世前,大姐已离婚,只有一个儿子,而且生前并没有留遗嘱。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并对案情的分析后,我们将大姐的儿子列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父亲对B处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并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父亲在B处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
在庭审中,我们提出,大姐在B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为了将产权登记在其一个名下,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而B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安置对象为父亲和大姐,虽父亲早在办理产权证前就已过世,但拆迁安置时,父亲是在世的,只是因为动迁单位的原因,才至父亲过世后方能办理产权证。故B处房屋应属于父亲和大姐的共同所有,而非大姐一人所有。父亲在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作为原告的两个妹妹理应有权继承相应的份额。
在法院的主持下,两妹妹与大姐的儿子达成调解意见,B处房屋归大姐的儿子所有,大姐的儿子给付两个妹妹所应继承的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