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今日电 (驻京记者 于明山)上月发生在北京鸟巢附近大屯路的超跑飙车案今早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分别驾驶“兰博基尼”小型轿车与“法拉利”小型轿车,在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