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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对话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2015年07月04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别让流浪成为孩子的生活方式
对话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范洁
■ 除了常规伙食,工作人员有时会从家里带来饼干、牛奶,给这些正在长身体的孩子“开小灶”
  从无家可归,到有家不回,未成年人流浪是个“老大难”问题。

  “别让流浪成为孩子的一种生活方式。”流浪的根源何在?又该如何根治?记者专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家不成家

  流浪成“艰难抉择”

  记者:近年,未成年人流浪情况发生变化,自发离家出走的比例逐年上升,您认为这是为何所致?

  姚建龙:我们经常说,家是停泊的港湾,是温暖的依靠,尤其是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对家庭、对亲情都有非常深的依恋。那么,未成年人为什么会选择离家出走?除了受到诱骗或是教唆外,更主要、更深层的原因,是家已经无法提供应有的庇护、抚养、教育等功能。

  被父母遗弃、虐待或者父母双亡、离异、服刑、被强制隔离戒毒等,是中国很多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现状。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面对“家不成家”,流浪成为这些孩子无奈而艰难的选择,正因如此,导致“送了跑,跑了送”反复流浪成了不得不直面的现象。

  记者:这种情况下,送孩子回家存在哪些困难?

  姚建龙:首先是身份不明,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甄别核查,找不到家。其次有些孩子先天残疾或是轻微犯罪,父母不愿接回。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孩子对流浪地有了感情,例如我遇到过一个孩子,救助站帮他买好返乡车票,但他觉得已经融入上海,就偷偷把车票退了换成钱,继续留了下来。

  特殊群体

  救助需要“专业化”

  记者:目前,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流程与渠道是怎样的?

  姚建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民政部门则要主动开展救助,承担临时性的收容安置、照顾教育和甄别送回的工作。

  同时,也鼓励社区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劝告和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并及时向警方提供线索。此外,民间机构也是对政府救助非常重要的补充和监督,应当给予一定生存空间,并加以规范与指导。

  记者:您认为,目前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现状如何?

  姚建龙:这些年,各界对流浪未成年人的重视不断提升,从政策法规到执行配套均有所改进,各地民政部门也有专门承担相关服务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并且做到与成年人分开。

  救助需要大爱。流浪乞讨儿童经常伴有身体残疾或是不良行为,与他们打交道需要耐心与爱心,如果只是当成任务,难免会有疲惫和懈怠,所以我要向救助工作者表示敬意。

  同时,救助需要专业。他们的服务对象是一个特殊群体,不是管口饭、管个住处这么简单,需要依靠社会工作、心理学、教育学、法学、医学等全方面的知识与经验。救助工作要逐步走向专业化,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

  为了孩子

  不是“听上去很美”

  记者:您认为,“送孩子回家”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姚建龙:“送孩子回家”听上去很美,但必须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方法。如果送往的地方已经不能称之为家,就是治标不治本,甚至是“饮鸩止渴”。

  孩子的流浪,是因为没有家,那就要让家成为家,这主要不是恢复家庭结构,而是恢复家庭功能。让孩子重拾安全感、幸福感,家庭功能需要社会替代和补足,重建这个家,需要社会各方与国家力量的协力。例如,所在的社区、街道提供支持,不仅是福利保障,更要关爱与辅导。

  此外,需要流入地与流出地的衔接机制,例如针对长期或是反复流浪的孩子,他可能已经不适应原本的生活方式,要依靠两地的沟通与对接,只有当真正有了家,我们才能说是把流浪儿童送回了家。

  记者:对于未成年人流浪的救助,您有什么建议?

  姚建龙:孩子的问题,一直都是社会问题的折射。救助流浪未成年人,需要跨部门的合作机制。民政部门是救助流浪乞讨者的第一责任人,但它主要是起到了“托底”的作用,主要发挥的作用,是避免发生最坏的结果。

  义务教育是否到位?居住保障是否完备?监护权问题是否存在?孩子的身心是否得到关怀?流浪的原因是多元的,既然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就得依靠社会各机制联合运转,才有可能改善与解决,做到从“送孩子回家”到“吸引孩子回家”。

  本报记者 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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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流浪儿的回家路
别让流浪成为孩子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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