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以来,劳模推荐程序增加了事前监管环节,要求被推荐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一共8个部门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2个部门意见。这些审核措施在避免“带病”推荐,提高推荐评选工作质量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劳模评选的程序设定和方式方法上需要加以改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劳模评选将从五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是简化程序,取消不必要的部门盖章。对评选全国劳模的企业负责人,不再由劳模本级推荐单位分别征求工商等8个部门意见并盖章,改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省委或省政府印章,将8个章减为1个章。二是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及拟推荐人选本人所在单位公示、省级公示、全国公示的“两审三公示”做法,尤其是充分发挥三个公示环节的监督作用,适当延长公示时间、畅通举报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照评选要求推荐人选的,严肃追责,做到“盖章必有责,有责必追究”。四是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省级公示前由省级推荐机构统一征求工商等部门意见,全国公示前再就拟表彰人选统一征求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意见,保证评选质量。五是合理确定劳模评选表彰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尽量给推荐单位预留充足的工作时间,把工作做细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