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之所以会出现,就在于旅行社将旅客忽悠过来后,强行给他们增加旅游项目和强行安排购物,旅行社和导游从中收取回扣。
这种收取回扣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更严重的是,这种收取回扣的行为不仅是行政违法,同样是刑事违法,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条规定的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像导游在账外收受回扣,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但是,目前公安和旅游部门对于收取回扣的旅行社和导游,往往只是作行政处罚。如果说,旅行社收取回扣暂时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作刑事处罚外,导游收受回扣完全可以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立案侦查。
可以说,导游收取回扣很少被当做商业贿赂查处,助长了旅行社和导游收取回扣的行为,让“不合理低价”旅游团愈演愈烈。(杨涛 刊今日中国青年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