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初,汪阿姨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相中了李先生名下的位于场中路某小区一楼的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汪阿姨支付了定金5万元。1月中旬,汪阿姨和王先生又签订了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须保证该房屋产权清晰可售,房屋的附属设施、固定装修设施、厨卫设施随房附送给汪阿姨。汪阿姨则须支付房屋价款180万元。3月初,在汪阿姨付款之后,李先生亦向汪阿姨交付了房屋,之后汪阿姨和老伴入住了。
5月份,汪阿姨与李先生至虹口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屋权利转移登记手续时,却被书面告知该处房屋天井附有违法搭建,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提出要么由汪阿姨拆除违法搭建,或汪阿姨暂时搬离由李先生拆除违法搭建以便过户。但由于房屋已装修,拆除违法搭建会让房屋面目全非,汪阿姨不同意,最终致函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返还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坐在被告席上的李先生有点无奈,称这套房子的封闭天井是自己上家搭建,且汪阿姨多次看房,应知晓该情况。李先生认为由于该违法建筑可以拆除,不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不同意解除,并由其支付拆除产生的费用。汪阿姨则认为已对房屋铺设地板、墙面粉刷、天井水管修整等,煤气管道均已移动过,拆除将引发安全隐患,因而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房屋被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李先生负有主要责任,汪阿姨在明知房屋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仍存侥幸心理,亦负有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合同应当解除。李先生向汪阿姨返还购房款,汪阿姨则应向李先生返还房屋。关于违约金,酌情认定为10万元。(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