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普遍认为,慈善就是扶贫救弱。这只是狭义的‘小慈善’,《草案》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等公益事业也归类到慈善里,是一种‘大慈善’的概念。” 上海交大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指出,在目前中国的所有慈善活动中,扶贫救弱实际只占10%,更多慈善活动还属公益类,因此他建议将法律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我国已实施器官捐献641例,捐献大器官1756个,挽救了数以千计的生命。在人们感动于捐赠者挽救他人生命的“大爱精神”之余,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捐赠者和受捐者的“身体权利”?“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保障和对捐献者的激励补偿机制,要解决这个困境,就要用法律来保护捐赠者的权利,让越来越多的捐赠者不再是无名英雄。”上海交大医学院副教授汤晖指出,《草案》只包括了财产权和慈善服务权利,并没有包括器官、角膜、骨髓捐献等身体性权利。既然是慈善方面的整体法律,就不应该把属于慈善领域的器官捐献等内容排除在外。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认为,政府是慈善事业的推动者、促进者,但不是慈善事业的主体,“立法最好规制公权力审慎地进入慈善,使慈善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成为有效的行业服务平台,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在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方面,王名也特别强调要秉持审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