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装修好后,小宁夫妇和父母住进了B处房屋。但住了的一段时间后,父母提出来说这里住着不方便,房子朝向也不好,于是小宁将B处房屋出售,购买了A处房屋。在购房时,父母提出来要在产权证上写他们的名字,本来小宁夫妇不是很愿意,但是父母称之所以要写他们的名字,是怕万一以后关系不好,小宁夫妇赶他们走,而且父母为了打消小宁夫妇的顾虑,还写了一份承诺书,写明A处房屋是由小宁出资购买的,只是借给两位老人居住至百年,等两位老人过世后,仍还给小宁居住,这套房子与其他子女没有任何继承关系。
为了让父母安心,最终A处房屋的产权证上还是登记了小宁夫妇及父母四个人的名字。可是在前段时间,小宁夫妇无意间听到父母说房子是他们的,想把房子留给侄子。这下小宁夫妇慌了神,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小宁夫妇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小宁夫妇所有。
在庭审中,父母提出B处房屋的购房款是他们向小宁夫妻借的,用现金还了一部分后,剩余部分是通过给金项链等实物偿还的;由于购房的事是小宁操办的,因此产权登记在小宁一人名下,A处房屋的产权人应该是他们老夫妻两人,不是小宁夫妻的,他们想给谁都可以。对此,小宁夫妇提供了父母曾经和大哥打官司时写的起诉状,其中写了“儿子小宁买了房子装修好后请我们去住”。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A处房屋的产权到底是归谁所有。我们先从出资来看,可以确定的是,A处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B处房屋的售房款。根据小宁夫妇手里所持有的舅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给小宁出具的收条可以看出,B处房屋的房款是由小宁支付的,因此,A处房屋的房款也应认定为是小宁支付的。此外,从父母给小宁写的承诺书中也可以看出,父母确认A处房屋是由小宁出资购买的。对于父母所谓的B处房屋的购房款是他们向小宁夫妇借贷的,并通过现金和实物的方式偿还了借款,但他们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所以父母的辩称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同时,从父母出具的承诺书中除了可以确认A处房屋是由小宁出资购买外,还可以看出父母实质上也认可他们在有生之年对A处房屋仅享有居住使用权,而不是享有产权,因此,父母在承诺书上才写明“只是借两位老人居住至百年,等两位老人过世后,仍还给小宁居住,这套房子与其他子女没有任何继承关系”。此与父母在另案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儿子小宁买了房子装修好后请我们去住”一节事实得以相互印证。所以,小宁夫妇在庭审中所述的在父母出具承诺书之后,为了让父母安心居住,才将A处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宁夫妇和父母名下,这种说法具有可信性和合理性的,应得到法院的采信。综上所述,A处房屋的产权归小宁夫妇所有。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以其与小宁舅舅亲情的方式对B处房屋的购买进行了出资,并最终转化为对购买A处房屋的贡献。小宁夫妇以他们对A处房屋全额出资为由,要求确认A处房屋归小宁夫妇所有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期限内,小宁夫妇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A处房屋归小宁夫妇共同所有。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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