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小樱不是父亲的亲生女儿。虽然不是亲生,但养父母对小樱视如己出。特别是父亲对小樱十分疼爱,小樱的生活起居基本上都是由父亲照料的。1995年,母亲不幸死于车祸,父女俩相依为命,2004年小樱结婚生女,搬到丈夫家居住。自从女儿出嫁后,父亲独自一人生活十分孤苦,虽然小樱一家时常会来看望父亲,但亲情毕竟代替不了爱情。
2013年,小樱与丈夫离婚,女儿判给前夫,但一直随小樱在外租房生活。前阵子,丈夫把孩子带走了,小樱就想住回父亲处。父亲的房子是一套临街租赁房,父女的户口都在此房内。之前父亲跟小樱商量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女孩5年,每月租金2000元,小樱没有向父亲索要分文。这次小樱回到家中,发现租客换了她却不知情。经过询问才得知,父亲把租房的事委托给了女友的女儿。租房合同上写租金5000元,但父亲实际每个月只拿到2500元,父亲解释是该房子出租前,曾经由女友的女儿花了6万元装修,父亲写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从每月5000元的租金里扣一半。小樱听后火冒三丈,上门与父亲的女友理论,而对方指责小樱不应该管父亲的事。由于双方闹开了,房客也不愿意租房了,父亲的女友让父亲又写下6万元的租房违约金欠条,还让父亲与小樱断绝关系。
父亲前几年与女友相识,并搬到她家住。父亲说,她们一家对他很好,因此对女友言听计从。本来两人打算结婚,但由于小樱不拿出户口本,导致两人至今无法登记结婚。
调解现场,我们与父亲的女友通了电话,不难看出所有的一切都出自她的精心策划,她以为只要父亲与小樱断绝父女关系,房子自然就没有小樱的份。我告诉她,小樱户口在这套房内,即使断绝了父女关系,小樱也有居住权。事后我们上门对该房子现场查勘,屋内装潢极其简单,根本花不了6万元,而且装修没有合同,只有一份没有施工单位公章的清单。至于租房违约金根本是子虚乌有,只有父亲单方面的欠条。我告诉父亲的女友,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而不是房产为条件的,不能无端拆散他们间的父女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然后我提出调解方案。第一、小樱不应该阻止父亲再婚,如不放心可以携户口本陪同父亲及女友办理婚姻登记;第二、请相关机构对装潢的实际费用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开支支付。父亲原先写下的装潢欠条作废;第三、今后房屋出租应由父亲及小樱共同参与,原先的租房违约金作废。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在解除养父女关系上。
由于小樱不是父亲的亲生女儿,从法律上来说,父亲是小樱的养父,小樱是父亲的养女,两人间是养父女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父亲和小樱的关系就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本次纠纷中,父女感情深厚,不存在“无法共同生活“一说,父亲和小樱不应该解除养父女关系。
对于小樱的居住权问题,《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因此,小樱对该房屋是享有居住使用权的。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